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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2006/12/12 聯合報】記者王文玲/台北報導

  越南阮姓女子嫁來台灣,懷孕產檢時發現被愛滋病老公感染愛滋。她雖產下健康的兒子,但坐完月子即接到基隆市府限期離境通知。

  阮女丈夫希望行政法院幫忙留下太太,但因法令限制,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請求。

  丈夫不願太太離境。他說,太太目前接受三合一藥物治療,病情穩定,如果中斷治療,恐有生命危險;且孩子需要母親照顧,他也要太太的支持和陪伴,但只因太太不具我國國籍,即被迫離境,有違行政程序法的誠信原則。

  「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」規定,如果罹患愛滋者在台居留期間受本國籍配偶傳染,或於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,得於出境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申覆。

  合議庭法官雖提示阮姓女子可在出境後提出申覆,但她的丈夫表示,阮女一旦離境,無法提供需比對的血液,申覆將失去意義。

  阮女前年和丈夫結婚,去年懷孕時接受產檢時發現被丈夫感染愛滋;阮女經服用三合一藥物控制病情,順利產下健康的兒子。

  產後一個月,她即接到基隆市警局的電話通知,要求在接到通知後的兩個月內離境,並將取消她的外僑居留證。

  染愛滋的丈夫說,愛滋病毒須經體液與血液傳染,不會因日常生活作息傳佈;太太沒有外出工作,交往單純,很少和他人接觸,且受三合一藥物治療控制,傳染他人的機會微乎其微,不會危害社會重大公益,請法院能撤銷太太的離境處分。

  判決書指出,防治愛滋條例規定,在台居留的外國人經檢查出感染愛滋,中央主管機應通知內政部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證,並令其出國(境),基隆市警局依規定通知阮女出國,否則將會強制驅逐,於法有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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