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2006-11-30 聯合新聞網】 戴瑜慧
只能做不能說的墮胎,其實與悠遠的中國文化一般,有著五千年的傳統。是一種事實,是具體的存在,但國家法律如何對其規範,則是變遷不斷的歷史,更牽涉著動態的角力鬥爭。台灣的墮胎議題,在優生保健法22年未有變動的情況下,靜靜的存在。然而那昔日只從美國新聞中見得的,宗教人士與婦女團體的激烈對抗,坳口的「胚胎生命權」與「婦女身體選擇權」的兩極對立,卻倏地突然降臨,自此台灣成為墮胎爭議的世界戰場之一。
這場戰役,自2002年,以國民黨江綺雯委員送出以限制墮胎為目的的宗教版生育保健法,作為戰役的開端,至今,經過數次的激烈法案攻防。然而,數年的隆隆炮火,人們在煙硝中大概知道了「生命權」主張者,認為胚胎即生命,而墮胎即是謀殺,墮胎者為謀殺犯。「婦女選擇權」主張者,則認為婦女擁有身體的自主權,不應該強迫婦女繼續妊娠。然而,在這場劍拔弩張中,在要求表態的壓力下,我們是否真能明確俐落的說,「是的,我不支持生命,我支持墮胎」。或是「是的,女性應該繼續妊娠,僅管她養不起孩子,失去求學就業的機會,或是在暴力環境下生養孩子」。